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
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90#,法定代表人:李谢恩,机构代码:91341800784917887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皖13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33960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27元,执行费92879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一、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工程款,已经采取扣留提取措施;二、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关强
审判员  周成成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