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三国庄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贸欣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日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日煌,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坤,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兴燕,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女,1965年1月3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运,云南七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仍波,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磊,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周丽虹,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东,云南七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担东,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梓苒,云南七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普洱三国庄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日煌、云南恒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波与被上诉人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担东、周丽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普洱三国庄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日煌、云南恒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汤莉婷
审判员 杨 聃
审判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