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24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西关村附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尺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亚力,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祝亚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4元,减半收取66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