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3民初1708号
原告石家庄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东贾村。
法定代表人魏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限城中昌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捷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9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