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仙珠。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鱼晓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星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