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运城仲裁委员作出的(2021)运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0917698.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79181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日0.5‰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为379494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163162元及执行费92276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部分商业银行设有账户,于2022年4月8日予以冻结(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40501728508********_1,实际控制9796154.27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40501728508********_1,实际控制5552526.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期限为2023年4月8日。
3、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晋080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住房城市建设支行银行账户140501728508********,实际控制9914022.97元。
4、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晋0802财保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住房城市建设支行银行账户140501728508********,实际控制12591612.03元。
5、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从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扣划了24750662.57元。
6、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2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申请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晋0802执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红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王晋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