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02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汇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德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马小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通汇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德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沂德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线上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通过执行委托系统,委托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财产,我院委托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对公账户,查询结果为该账户已注销,现申请执行人新疆通汇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我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8)新30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对先那力许库尔
审判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
审判员 黄 大 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