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8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艾海提
审判员*长源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