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新0103民初8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为227323.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7323.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用3309.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