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区仓房沟北路178号。
本院执行**与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金额227323.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自2018年9月起,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个月26日前支付李达案款20000元,(现已支付30000元)直至全部案款227323.4元交付完毕。现金支付的由**出具收条。转账支付的由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存转账凭证”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3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