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兵0901民初111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080243271J。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额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56440元;2.判令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74588元;3.本案诉讼费用5050元、保全费3675元由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由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在第九师团结农场文化中心广场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0644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二十天,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验收使用,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50000元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56440元、违约金93560元,合计550000元,并要求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050元、保全费3675元。
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56440元、违约金93560元,合计5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3675元,由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乌鲁木齐华润空间膜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格日勒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