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80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18226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梦儿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粤13财保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上述裁定,本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粤13执保13号】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申请人以下的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潼侨支行账号为6228********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1239.3万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002********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市侨场支行账号为8001********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限;4.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惠州市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7%的股权;5.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6.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粤L2××**的迈特威车辆一台;7.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粤L6××**的奥迪车辆一台;8.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8××**的揽胜车辆一台。
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张梦儿与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本院于作出(2021)粤1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分期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因被申请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了部分的分期款项,***、**、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实施的第一、三项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13财保8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1.解除(2021)粤13执保13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潼侨支行账号为6228********内存款的冻结;2.解除(2021)粤13执保13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市侨场支行账号为8001********内存款的冻结。因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完毕,且上述实施的第二、四、五财产保全措施即将到期,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儿续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在审结后顺利执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002********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二、继续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惠州市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7%的股权。
三、继续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