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初270号
本诉原告、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182268C。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南,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柱,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一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8167951U。
法定代表人:严惠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龙,该公司职员。
本诉被告、反诉二原告: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4H6XU。
法定代表人:王艾瑜,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荣,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第三人、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惠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77856188T。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本诉第三人、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南,均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柱,均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联发大道北面2号规划小区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859292。
法定代表人:严惠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龙,该公司职员。
本诉原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诉第三人惠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本诉第三人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本诉第三人蔡吴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经本院依法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一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二原告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2021)粤13民初270号案的本诉及两项反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准许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66089.88元,减半收取计833044.94元,由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33044.94元。
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理费212868.53元,减半收取计(四舍五入)106434.27元,由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舍五入)106434.27元。
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916787.20元,减半收取计458393.60元,由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广州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58393.60元。
审 判 长  陈 密
审 判 员  岳淑敏
审 判 员  蓝惠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剑锋
书 记 员  黄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