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182268C。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经审查,原告***、**、张梦儿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粤13财保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上述裁定,其中:1.冻结被申请人蔡吴辉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潼侨支行账号为6228********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1329.3万元为限,冻结期限: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止;2.冻结被申请人蔡吴辉在名下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市侨场支行账号为8001********上的存款,冻结存款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现***、**、张梦儿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蔡吴辉两个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潼侨支6228××××0512、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市侨场支行8001××××7229】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梦儿因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达成调解为由,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粤1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现***、**、张梦儿称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已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的分期的款项,***、**、张梦儿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13执保13号案中对被申请人蔡吴辉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潼侨支行账号为6228********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1)粤13执保13号案中对被申请人蔡吴辉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惠州市侨场支行账号为8001********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