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3号

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被申请人(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张梦儿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梦儿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梦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蓝永华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3号

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被申请人(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张梦儿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梦儿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梦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