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3号
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被申请人(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张梦儿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梦儿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梦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蓝永华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3号
申请人(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人(原告):张梦儿,女,汉族,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以上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潼桥镇新华大道东面。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被申请人(被告):蔡吴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张梦儿与被告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梦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梦儿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梦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吴辉存款人民币共计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梦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