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财保145号
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梓筠,系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露,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州xx区xxx路xxxx号xxxx花园(1#楼、2#楼、3#楼、4#楼)1#楼xx层xx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xxxx)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查封价值以693689.95元为限。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蔡吴辉名下位于惠州市xxxx街xx号房的房产(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312.87㎡)提供担保。2019年3月12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州xxx区xx路东xx号xxxx花园(1#楼、2#楼、3#楼、4#楼)1#楼xx层07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xxxx)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查封价值以693689.9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蔡吴辉名下位于惠州市xxxx街xx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312.87㎡),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贵传
审 判 员 丁金亮
人民陪审员 雷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俊达
书 记 员 王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