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初66号
原告一: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三环北路40号小区(三环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二: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环北路28号海伦堡花园C区商铺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惠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岸35号小区鸿昌村民住宅小区A-F栋105商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潼侨镇新华大道东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被告四:***,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第三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禺山西路329号海伦堡创意园2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以及第三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373.7元,减半收取461186.85元,由原告惠州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61186.85元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