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稿)
(2019)粤1302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爱国,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
被执行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2475.57元及利息、罚息(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4831.17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利息、罚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负担案件受理费3011.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23号辉和和畅国际花园(1#楼、2#楼、3#楼、4#楼)2#楼13层04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建筑面积:92.01平方米)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759754.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320189.09元,扣缴执行费4405元、拍卖辅助费7698元剩余427462.71元,退回被执行人***剩余案款213731.36元,退回被执行人***剩余案款213731.3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通知双方,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