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156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G65包茂高速公路武隆收费站旁。
负责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余杰,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297。
委托代理人:***,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0758。
被执行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2号B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8213L。
法定代表人:周凤,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第212200039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对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元。被执行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7月29日,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212200039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对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认定的事实:2016年1月13日
14时14分,属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渝XX号车辆在包茂高速进城方向1766KM+800M处实施了驾驶人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渝XX号车违法行为现场照片、车辆登记信息、公司信息等。
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月13日14时14分,属重庆民安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渝XX号车辆在包茂高速进城方向1766KM+800M处实施了驾驶人超限行驶(限速100公里/小时,实际时速148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6年1月18日告知了违法行为,随后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第212200039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对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元(大写:***)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7年2月15日,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作出了催告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第212200039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2016)第212200039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熊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