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诚投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2号B栋3-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821-3。
法定代表人:周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诚投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四路8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963-4。
法定代表人:龙怀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诚投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4)涪法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上诉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