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C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44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82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842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长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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