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3533号 原告:璧山区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田某,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璧山区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璧山区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璧山区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