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财保213号
申请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82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女,1978年0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9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以及位于涪陵区Y号房产【产权证号:渝(Y)涪陵区不动产权第Y号】。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2)渝0102执保4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以及位于涪陵区Y号房产【产权证号:渝(Y)涪陵区不动产权第Y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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