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9民初4147号
原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82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渝0119民初3981号,本案与(2022)渝0119民初3981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的两案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渝0119民初39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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