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9民初2575号 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UHU164。 法定代表人:***,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8213L。 法定代表人:***,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5元(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