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周也豐与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2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也豐,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337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周也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2017)渝05民终5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也豐于2017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也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也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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