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龙桥街道汤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