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涪陵区龙桥街道汤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6984号******
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626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涪陵区龙桥街道汤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涪陵区龙桥街道汤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龙桥街道汤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重庆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