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波。
上诉人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租赁的办公室不是上诉人的营业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上诉人的注册地、生产基地、办公室在重庆市××区李渡工业园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洪波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汽博中心线外城市花园13栋18楼工作,可以认定该处系合同履行地,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