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2283号
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马鞍居委十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26733724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蔺洁,女,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洪波,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波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天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