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2270号
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玄隆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70505。
法定代表人:吴金行,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46058330G。
法定代表人:白红波,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予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缴纳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建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