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申请执行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20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559003851Y。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廖方超,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玄隆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70505。
法定代表人吴金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路罚决〔2017〕6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单位车辆渝AN6X**,于2017年9月26日在重庆市璧山区隧道动态处,被超限运输监控检测执法系统记录存在超限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做出了渝璧路违〔2017〕1765号《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7年1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璧路罚决〔2017〕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元,并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8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渝璧路处催〔2018〕49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7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渝璧路罚决〔2017〕60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陈语
人民陪审员王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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