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麒荣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19035号
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玄隆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0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重庆麒荣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麒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1109号附1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16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重庆麒荣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