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杨双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之姐夫),男,重庆市垫江县司法局退休人员。
上诉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表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侨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申和平
审判员晏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