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0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共计7,780元,由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法官助理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