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233号
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继荣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彭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