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27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904142。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50739。
法定代表人:陶正福,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6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质保金888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系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号停车用房三个,于2022年6月1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碚区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27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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