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1618号
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904142。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茹,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倡,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港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6457018U。
法定代表人:陈正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港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绿港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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