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6行审3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鼎山大道605号客运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09320925A,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9041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安监管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缴纳的罚款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