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6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鼎山大道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09320925A,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9041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安监管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缴纳的罚款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安监管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尚未缴纳的罚款25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