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财保101号
申请人: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石家庄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091012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媛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新集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2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2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31元,由申请人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