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80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183916。
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新集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302。
法定代表人:徐喜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李敏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因原告***诉讼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实现,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勰
书记员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