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82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太湖俊豪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160号-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钱香,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吴饶生诉被告无锡市金太湖俊豪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吴钱香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522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太湖俊豪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钱香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太湖俊豪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钱香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