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3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一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执行请人***申请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041.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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