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4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5521601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8272344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沽源县平定堡镇寄宿制学校(项目实施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中心幼儿园)向被申请人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B包某金)92672.6元及向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C包某金)61800元予以冻结,保全总金额为154472.6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沽源县平定堡镇寄宿制学校(项目实施地点沽源县平定堡镇中心幼儿园)向被申请人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B包质保金)92672.6元及向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C包质保金)61800元。
案件申请费129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