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3民初6030号
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志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卫星,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志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玩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22万元,利息放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玩具,截止2020年10月9日双方结算,共欠13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据一份。后被告于2021年10月21日还款15万元,剩余122万至今未付。
被告**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钱学华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从事塑料制品桌面、玩具、教具等经营活动。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玩具,2020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借款据给原告法定代表人丈夫钱学华,确认欠款数额,载明:“本人今借到钱学华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柒万元。¥1370000。所有现金已经收到。…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特立此据。借款人:**电话:136××××8990”。后被告于2021年10月21日给付15万元,剩余122万至今未付。
原告经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据、结婚证和录音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购买玩具共欠122万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9)
审 判 员 孙环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星
书 记 员 刘 凯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