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4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
被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告: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单平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志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江苏雪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在另一案中调解并由法院出具(2020)冀07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少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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