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洪雅县睿智幼儿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3民初1196号 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曹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82344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睿智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将军镇高岩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MA62BJT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12219********。 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睿智幼儿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反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诉讼保全费1,637元;由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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