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终字第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段段,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丰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丰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