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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925号
原告:重庆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大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993203X7。
法定代表人:郑先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笙浩,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76370W。
法定代表人:吴伟。
原告重庆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