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3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53776Q。
法定代表人晏益高,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16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7637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渝0103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7659.86元以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寰锐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3执2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学江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